2017年安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2017年安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宣传栏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与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城乡居民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不予补办。根据湘政发〔2016〕14号文件规定,2017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150元。

  1.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到常居地的居(村)委会办理缴费手续。

2.民政部门和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登记在册人员由相关部门代缴。

3.新生儿在取得本县户籍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鼓励城乡居民家庭为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参保缴费。

  4.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变更手续后60天内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按当年度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用。60天内未办理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5.当年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提前参保和出生28天以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28天以后参保的新生儿和因户籍变动的居民,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当年退役军人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住院起付线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000元;省市医院为1500元—2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省级医院报销55%。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封顶线15万元。

3. 将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起付线按普通住院标准,保内费用报销比例45%。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5.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支付情形:

   1.参保人员在本省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级相关规定报销。

   2.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比照同级别协议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3.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参保居民养成“小病不出乡(社区)、大病不出县(二级)、疑难杂症在三级医院”的就医习惯。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除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4.除急诊抢救情形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本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同级别协议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重大疾病及支付标准

1.实行重大疾病单病种包干结算。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血友病、晚期血吸虫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感染住院规范化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具体标准暂按(常卫发发〔2015〕6号)文件执行。

2.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支付标准:

血液透析:报销比例90%,三级医院每年限额支付4.5万元,二级医院每年限额支付4.32万元。

腹膜透析:报销比例90%,每月限额支付3240元。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报销比例90%,第一次换肾每月限额支付3240元,第二次换肾每月限额支付3510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是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并设立专项大病保险基金科目,通过招标委托给保险公司承办,凡年度内一次或累计住院(含意外伤害)合规费用超过累计住院补偿费用10000元(低保3000元)的参保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银行卡,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务中心一楼)大病保险窗口申请办理。

五、参保人在外地就医如何办理报销

参保人到县外协议医院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携带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回县城乡居民医疗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县政务中心一楼)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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