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安乡县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基金平稳运行,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待遇

   本文件所指住院医疗费用为符合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报销限额。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只出一次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所有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高可报销金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内按相关规定报销。

2. 调整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恢复门诊统筹起付线,起付线500元,参保人员在首诊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由首诊医院报销 50%,限额报销300元。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3. 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分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首诊医院按相应的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非首诊医院住院分娩费用按医院级别限额报销,标准为:一级医院,剖腹产2000元,自然产800元;二级医院,剖腹产2400元,自然产1200元;三级医院,剖腹产2600元,自然产1500元。计生手术严重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由首诊医院参照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标准限额报销。  

4、无他方责任的狂犬疫苗注射费:参保人员因被流浪狗咬伤而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按每人次100元予以定额补助。

二、如何办理县内住院和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除急症抢救病人之外,不得在非首诊医院办理入院手续,非首诊医院经查实后,应告知患者首诊医院是哪家医院,并且不得收治,要劝其前往首诊医院住院,否则,患者发生的住院费用由该非首诊医院负责。急症抢救病人可以就近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先进行抢救治疗,接诊医院应通知患者在住院3日内向首诊医院进行申报登记,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首诊医院住院治疗,非首诊医院急症抢救期间的费用由首诊医院报销。如因电脑录入时造成首诊医院错误的,经县医保处核实清楚并通知首诊医院证实认可后,可予以电脑系统纠正,首诊医院不得以此为由推诿、拒收该患者,否则,其住院费用由首诊医院负责。住院患者原则上应在首诊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在办理入院登记时需携带本人《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入院诊断证明,经审核后即可办理住院手续。患者需要先足额缴纳住院费,出院时再凭相关资料到该院医保窗口报销。

三、关于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办理转诊登记时应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按以下规定报销。

1. 本市范围内的急诊、转诊视为同一统筹区,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级别报销,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一次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50%,三级医院报销45%。第二次及以后的不予报销。

2. 本市范围以外的急诊、转诊,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75%,二级医院报销65%,三级医院报销5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一次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医院报销45%,三级医院报销40%。第二次及以后的不予报销。

3.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四、关于新生儿童参保

新出生的儿童,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出生后,凭户口本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出生后28天内参保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28天之后参保的,待遇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

五、县内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1定点医院:人民医院    中医院    三人民医院    四人民医院    妇幼保健院    仁爱医院     各乡镇卫生院

2、定点社区诊所:熊志良诊所  石元喜诊所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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